一财社论:严打虚假宣传,车企竞争应走正道...
人命关天的事来不得半点夸大和误导。
近日,工信部、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连续发出政策指引、驾驶人员行为提示和行业倡议,针对汽车组合驾驶辅助方面的虚假宣传和过度营销,强调要压实企业责任。
根据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0至2级为辅助驾驶,系统辅助人类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主体仍为驾驶人。现在尚未有取得3级及以上等级认证的汽车产品。
当智能驾驶、自动驾驶等功能被过分宣扬的时候,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车辆具备高度自动驾驶能力的错觉。已有的相关交通事故造成的悲剧表明,驾驶人员当然有过错,但深入思考的话,虚假宣传和过度营销才是根本所在,企业才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出的倡议就表示:杜绝虚假宣传与过度营销,避免使用模糊或误导性表述,确保功能命名科学严谨,防止驾驶员误用、滥用风险。对已发布的失实信息应及时澄清并整改,主动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另外,4月16日工信部召开由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参加的会议,其中强调:明确系统功能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担负起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汽车自动驾驶是重要努力方向,但现在总体还处在0至2级的辅助驾驶阶段,离真正的自动驾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不对虚假宣传和过度营销加以严格规范,将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还需要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是在整个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链条中,各主体都要加强“自律”,尤其是加强重点企业的“自律”。
上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出的倡议中提出,在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自律意识、践行质量承诺与安全责任的总体要求下,汽车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承担主体责任的前提是不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举例来说,当前车企基于法律风险防控考虑将功能标注为2级,以维系驾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
类似的“手法”具有“隐性”特征。但车企的“隐性意志”会层层传导,在每一个具体环节都会体现车企的真实意图。责任是推不掉的,追根溯源,该承担责任的最终还是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是要通过严厉的惩戒措施和法规建设完善加强“他律”。
根据今年2月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人滥用风险。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这方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这些都是通过强有力“他律”促进企业“自律”的重要途径。随着汽车组合驾驶辅助功能逐步推进,已有的相关规定需要升级和具体化,完善法规建设或者在具体法律中得到强化是必然路径。
智能驾驶毕竟是一项涉及生命安全的技术,任何时候都要守住生命红线,容不得半点侥幸,为此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近年来,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已进入规模化应用关键期,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自律意识、践行质量承诺与安全责任、构建良性发展生态势在必行。唯有对过度夸张甚至虚假宣传的问题加以规范,让车企竞赛走向正道,才能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文档于: 2025-04-22 21:41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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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严打虚假宣传,车企竞争应走正道...
人命关天的事来不得半点夸大和误导。近日,工信部、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连续发出政策指引、驾驶人员行为提示和行业倡议,针对汽车组合驾驶辅助方面的虚假宣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