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实施,专家建议加速提升矿业法治服务水平...
承载着国家资源战略和矿业发展期盼的新《矿产资源法》7月1日起落地实施,这对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天(7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京师(全国)矿产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多位专家表示,当前,应加速推进矿业法治建设,提升矿业法律服务水平,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现增储上产,助力矿产能源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矿产能源安全。
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自然资源分会会长、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在会上表示,当前,全球能源结构深度调整,绿色低碳转型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矿业大国,正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推动矿业与能源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国际矿业竞争格局深刻变化,全球能源结构加速转型,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矿业能源方面投资的法律风险、矿权交易的合规管理等问题日益复杂。
关凤峻说,矿产资源与能源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石,是支撑国家战略发展的基础,矿业和能源产业是核心产业。《能源法》和新《矿产资源法》相继实施,为矿产能源领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复杂的人与自然的交互系统,更要调整处理围绕资源能源存在并经常变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中国地质学会副理事长、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原副司长朱振芳在论坛上表示,新《矿产资源法》的施行是我国矿业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新《矿产资源法》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为核心,构建了多个制度体系。随着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矿业企业的合规性需求激增,企业需调整矿业权获取、土地使用的合法化、勘查开采方案,生态修复方案,需要律师提供全流程合规辅导。面对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矿业律师需突破传统服务模式,构建“法律+政策+技术”的复合能力。
7月5日,第四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京师(全国)矿产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现场。摄影/章轲
“县域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新《矿产资源法》背景下,应激发县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潜力。”论坛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原副局长任辉表示,全国超半数以上的县(市、区)是资源型经济收入地区,县级区域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主战场”“主力军”“主要素”。但目前,自然资源部登记在册的30514个采矿权中,正常生产的不足30%。叠加历史遗留问题,全国至少有4万个采矿权长期停工停产,形成价值4万亿元的资产僵局。大量的采矿权陷入“休眠”状态。
“这不仅仅是个别企业的灾难,更是国家资源安全的重大隐忧。”任辉说,“福建省近日出台的六项破冰举措,为唤醒这些‘呆死矿’点燃了希望之火。”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停工停产地采矿山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已过期的地采矿山在消除停工停产因素后,可申请办理采矿权顺延手续;矿山企业在完成安全预评价后,可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补充勘查及储量核实工作,并细化企业开展补充勘查、储量核实的具体要求。
任辉建议,以矿业法律为准绳,用好法律武器和工具,不断加强县域经济矿产业的生机与活力;不断更新对县域经济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理念;全面梳理县域经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专门针对如何鼓励和支持县域经济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政策与措施;选择一些重点县域作为案例,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新任京师(全国)矿产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表示,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将在矿产能源法律制度重构的大背景下,团结矿业法治人,加强矿业法治研究,提升矿业法治服务水平,促进矿业法治人才交流合作。同时,助力盘活呆死矿化解地方债和企业债,建设矿业服务一体化创新产业园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和护航矿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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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于: 2025-07-05 12:14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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